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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执字第4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蓬莱九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济南菁鑫投资有限公司、吴俊雯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蓬莱九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济南菁鑫投资有限公司,吴俊雯,朱菁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执字第444-3号申请执行人蓬莱九水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南菁鑫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俊雯。被执行人朱菁芝。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烟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吴俊雯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新华路73弄7号1、2室,面积63.34平方米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长20100092**);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朱菁芝所有的位于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东大街南外社区南外巷93-24栋,建筑面积为80.75平方米的房产(产权证号为安××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芳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牟文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