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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伍春星与何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春星,何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27-1号申请执行人伍春星,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廉江市。被执行人何信,男,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遂溪县。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何信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执行人何信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21653.33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方思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