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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川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忠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庆华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川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王忠豪,男,汉族,小学文化,达川区人,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王庆华,女,汉族,高中文化,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达终民终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卷、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庆华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立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谌 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