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锡执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锡执字第7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南通市竑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四甲镇惠民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姜广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友谊路)。法定代表人黄永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无锡东方国际轻纺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据以执行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167号民事判决书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民终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震宇执行员 马 云执行员 王志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