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巨民一初字第7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巨民一初字第774-1号原告韩某某,农民。被告甄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甄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甄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25元、财产保全费80元,共计10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刘雪娇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马建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