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执字第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云全,夏翠云,靖江超华贸易有限公司,昆山云泉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泰靖执字第0854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12739-8,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骥江路179号。法定代表人刘友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林云全,男,1981年10月29日生。被执行人夏翠云,女,1983年1月14日生。被执行人靖江超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南园区中圩东路2号办公大楼318室。法定代表人林云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昆山云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东澳钢材现货交易市场内E幢31号。法定代表人夏翠云,该公司总经理。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林云全、夏翠云、靖江超华贸易有限公司、昆山云泉物资有限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泰靖园商初字第0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林云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99000元及利息95948.86元(自2013年3月21日计算至2013年12月10日),合计2294948.86元,并承担自2013年12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按月利率5‰计算的利息;夏翠云、靖江超华贸易有限公司、昆山云泉物资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林云全、夏翠云所有的常熟市海虞北路5号华府世家A214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47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40元,合计306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届期,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现已查封被执行人林云全、夏翠云名下商铺一间,查封夏翠云名下房屋一套,所涉房产已进入司法拍卖程序。另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泰靖园商初字第0151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长林立峰执行员 邹江川执行员 沈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卢 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