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谢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2067号原告:谢某,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陈某,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谢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谢某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谢某表示双方已经庭外和解并协商一致意见,故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谢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谢某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郑婕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