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温州羽星服饰有限公司与温州盈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羽星服饰有限公司,温州盈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商初字第47号原告:温州羽星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宏亮。委托代理人:朱浙宁。被告:温州盈博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晋豪。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羽星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盈博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羽星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群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项高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