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湖北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隆基旅运有限公司、唐德春、查明芳、董奇峰、焦玉梅、唐祥军、李丹丹诉前财产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宜昌隆基旅运有限公司,唐德春,查明芳,董奇峰,焦玉梅,唐祥军,李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湖北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永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东,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霜,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宜昌隆基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解放路*号宜贸大楼***室。法定代表人:唐德春,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唐德春。被申请人:查明芳。被申请人:董奇峰。被申请人:焦玉梅。被申请人:唐祥军。被申请人:李丹丹。申请人湖北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昌隆基旅运有限公司、唐德春、查明芳、董奇峰、焦玉梅、唐祥军、李丹丹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12月29日立案受理。12月30日,申请人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影响其权益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宜昌隆基旅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长江孚泰”号船舶所有权,唐德春、查明芳共有的位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191-22-421号房屋所有权以及唐德春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40-1103号房屋所有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5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担保,并以其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358-7号门面房作为抵押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湖北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宜昌隆基旅运有限公司所有的“长江孚泰”号船舶所有权予以冻结;三、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唐德春、查明芳共有的位于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夷陵大道191-22-421号房屋所有权以及唐德春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40-1103号房屋所有权予以冻结;四、自即日起,对申请人湖北博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大道358-7号门面房房屋所有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邓焱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