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习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习民初字第126号原告陈**(曾用名陈*莲),女,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被告袁**,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陈**诉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母建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行为,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负担。本裁定书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母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赵 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