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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执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奥威尔%U2022奥萨若叠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一中执字第14号被执行人奥威尔·奥萨若叠,护照号:xxx,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奥威尔·奥萨若叠犯诈骗罪一案,本院(2012)一中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奥威尔·奥若叠银行存款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二、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奥威尔·奥萨若叠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执行员  刘全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