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临民一初字第03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3888号原告:赵某某,女,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尹某某,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的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尹某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需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4)临民一初字第03888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臧华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晓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相关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