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邹某某、岳某某离婚(2)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818号原告邹某某。被告岳某某,女,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洋溪镇白塘村第二村民小组***号。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袁仕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邹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在外务工相识,系自由恋爱。2002年9月5日生下大女儿邹甲,2004年4月27日生下二女儿邹乙,2006年2月14日生下三女儿邹丙,2010年9月9日在新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甚好,并在本地开办一家小型水泥预制作坊,但2013年被告学会手机上网后,夫妻感情发生变化,被告开始疏远原告及家庭,为此双方之间发生过争吵。2014年1月27日,被告以回娘家过年为名带着三个小孩回到河南省夏邑县,春节后原告联系被告,却遭到被告责骂并称不再回家。2014年2月13日,原告及家人前往河南夏邑县接被告母女回家未果,不久被告便更换手机号码,致使原告无法联系被告,且至今未归。被告的离家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起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邹甲、邹乙、邹丙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承担适当抚养费用,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邹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3、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及子女的基本情况。4、计生证明,以证明计划生育处罚情况。5、证人龙宪华的证人证言。6、证人龙国新的证人证言。7、证人龙秋桃的证人证言。证据5、6、7以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被告带三个小孩回娘家、原告到河南接被告母女及被告母女至今未归的情况。被告岳某某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的举证,本院认证如下:证据1、2、3、4,系相关职能部门的有效证明,予以认定。证据5、6、7,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被告带三个小孩回娘家、原告到河南接被告母女及被告母女至今未归的内容,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依职权在诉前调解阶段,向被告岳某某的问话笔录。经庭审质证,原告邹某某对被告岳某某关于财产及债务部分的陈述有异议,其余部分无异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告邹某某与被告岳某某在外务工相识,便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9月5日生育大女儿邹甲,2004年4月27日生育二女儿邹乙,2006年2月14日生育三女儿邹丙然。2010年9月9日在新化县民政局补办登记结婚。起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并一直生活在一起。2013年开始,双方在日常生活中偶为琐事发生争吵。2014年1月27日被告岳某某带着三个小孩回河南夏邑县娘家后,便未回湖南省新化县原告家。本案争议的焦点: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原告邹某某无证据证明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原、被告虽在日常生活中偶为琐事发生争吵,并短暂分居,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及时沟通与联系,加强理解与支持,珍惜夫妻感情,夫妻关系是可以得到改善的,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予缺席判决。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邹某某要求与被告岳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邹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袁仕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龚光辉附: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适用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适用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