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通法民一初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洪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通法民一初字第232号原告: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告:赵洪军,男,现住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通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洪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为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洪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薛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