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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奇民一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一初字第172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10日,奇台县人,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杜江奇,新疆同创(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0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4日以被告姜某不能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5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小云审 判 员  王安娜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铠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