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奇民一初字第17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奇民一初字第1725号原告:张某,女,汉族,生于1986年5月10日,奇台县人,现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杜江奇,新疆同创(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0月10日,奇台县人,现住奇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4日以被告姜某不能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邮寄费80元,合计15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小云审 判 员 王安娜人民陪审员 王振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铠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