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狮民初字第3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许菁菁与吴丽娜、蔡清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菁菁,吴丽娜,蔡清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狮民初字第3268号原告许菁菁,女,195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郭少忠,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丽娜,女,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被告蔡清洁,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菁菁与被告吴丽娜、蔡清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菁菁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缴纳诉讼费,且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菁菁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寿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祖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