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东新华展望传媒有限公司与北京溢通导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新华展望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溢通导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007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华展望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越秀中路125号大院1号。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溢通导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净土胡同15号。法定代表人欧嘉宝,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仲裁委员会(2014)穗仲案字第270号裁决书,于2015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北京溢通导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北京溢通导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溢通导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申请人广东新华展望传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溢通导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刑警兄弟﹥影片联合出品及大陆发行合同书》于2014年1月29日解除。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溢通导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返还申请人广东新华展望传媒有限公司版权费人民币一百七十万元的相应银行存款,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溢通导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广东新华展望传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四十五万七千元的相应银行存款。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溢通导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广东新华展望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八万七千元的相应银行存款。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溢通导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广东新华展望传媒有限公司支付仲裁费人民币四万八千三百六十八元,申请执行费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溢通导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苏向京执行员 高春晖执行员 潘 冰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杨博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