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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某银行与郭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保字第16号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夏津县被申请人:郭某某,山东省夏津县申请人: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鲁******号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郭某某名下的***********存款冻结,冻结期限为2015年1月4日至2015年7月3日。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传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注:本裁定供诉前保全用书记员张振装订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