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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高铭桧要求宣告陈玉玲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铭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德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高铭桧,儿童,住德惠市。法定代理人高金奎。申请人高铭桧要求宣告陈玉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申请人高铭桧诉称,被申请人陈玉玲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父亲高洪运于2008年11月4日因病死亡,被申请人陈玉玲于2009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申请人现由爷爷高金奎抚养,现申请宣告陈玉玲失踪。经查,陈玉玲,女,198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岔路口镇同巨永村西揽头房屯三组。高铭桧父亲高洪运于2008年11月4日死亡,陈玉玲于2009年1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德惠市公安局岔路口镇派出所与德惠市岔路口镇同巨永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一份、德惠市岔路口镇同巨永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户口簿复印件四页在卷佐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4年5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玉玲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玉玲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玉玲下落不明已满二年且在法定公告期间仍然下落不明,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宣告被申请人陈玉玲失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玉玲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梁湖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邵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