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阳高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阳高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59号原告深圳市万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皇岗商务中心1号楼27层01-02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9907686-0。法定代表人李松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敏军,男,汉族,1980年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7号赛格绿茵阁1栋7B4,身份号码362426198001011330,系公司员工。被告阳高明,男,汉族,1988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耒阳市仁义乡茶丰村20组22号,身份号码430481198812255436。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阳高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阳高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缴纳),按规定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博汇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蓓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智钊(代)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