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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邹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惠博法刑一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某某,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博罗县人。因涉嫌赌博罪,于2014年11月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4年11月7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泓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邹某某在博罗县公庄镇南梅村,通过电话接受林某怀、“阿红”等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单,平均每期所收投注额8000元左右,邹某某再将其所收受的投注额转交给“喇叭”,自己则从中收取3%-10%的提成。同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公庄镇将邹某某抓获,并缴获投注单一批。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自2014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邹某某在博罗县公庄镇南梅村,通过电话接受林某怀、“阿红”等人的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单,平均每期所收投注额8000元左右,被告人邹某某再将其所收受的投注额转交给“喇叭”,自己则从中收取3%-10%的提成。同年11月6日,公安机关在博罗县公庄镇獭子圩盛金龙大道旁谢某华家将被告人邹某某抓获,并缴获投注单五张、作案工具honor手机一部。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受理本案。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邹某某的现场在博罗县公庄镇獭子圩盛金龙大道旁谢某华家。3、香港六合彩外围投注单,证明被告人邹某某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赌资。4、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记录有香港六合彩投注情况的纸张五张、honor手机一部。5、证人证言,罗某玲、谢某华、林某怀等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邹某某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赌资的事实。6、辨认笔录,林某怀经辨认,指认出被告人邹某某就是收受其香港六合彩赌资的“包捞”。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邹某某对其收受他人香港六合彩赌资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8、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邹某某的身份情况。9、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邹某某无投案自首情节。10、通话清单,证明被告人邹某某手机号码134********从2014年9月7日开始至2014年11月7日止期间的通讯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非法牟利,为他人赌博提供便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查明的事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邹某某持有的作案工具honor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小兰审 判 员  陈伟明人民陪审员  沈琪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惠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