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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社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单位诉被告某单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单位,某单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社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某某单位。住所地:金川区天津路**号。机构代码:43826042-1。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田某,该处职工。被执行人:某单位。住所地:金昌市北京路延伸段*号。机构代码:69038303-6。法定代表人:陈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青山,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某某单位与被执行人某单位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的(2014)金社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4年5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某单位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某单位于2014年12月31日一次将暖气费511000元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金社民初字第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董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