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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保明、柴蓉、罗长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罗保明,柴蓉,罗长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士恭。被执行人罗保明。被执行人柴蓉。被执行人罗长仁。山西省平遥县晋源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罗保明、柴蓉、罗长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平遥县公证处(2014)平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罗长仁在银行的存款462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义执行员  史向平执行员  史茹山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东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