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立一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本溪市百科实业有限公司与侯春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本溪市百科实业有限公司,侯春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立一初字第00001号原告本溪市百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明山区。法定代表人毛金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龙章,辽宁国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春来,男,汉族,本溪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市百科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春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本溪市百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本溪市百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六十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本溪市百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攀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贾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