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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镜执字第0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鲍尚林与许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尚林,许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089-1号申请执行人鲍尚林,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许静,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许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静的执行款。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