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执字第0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鲍尚林与许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尚林,许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镜执字第00089-1号申请执行人鲍尚林,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许静,女,1982年8月19日出生。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镜民二初字第009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许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许静的执行款。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同陆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