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高唐县农商行与李吉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吉合,李瑞民,李吉华,李保华,李燕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668号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蔡兴荣,三十里铺支行行长,住该行家属院。被告李吉合,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李瑞民,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李吉华,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李保华,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李燕青,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吉合、李瑞民、李吉华、李保华、李燕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协议,原告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560元,共计1210元,由原告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桂泉审判员 朱 冰审判员 张慧娟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东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