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民初字第1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彭建国、张祖华等与重庆市颜达实业有限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国,张祖华,郑明生,夏维胜,谢培元,重庆市颜达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宝嘉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法民初字第10658号原告彭建国,男,汉族,1970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代理人文毅,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祖华,男,汉族,1956年1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文毅,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郑明生,男,汉族,1952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文毅,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夏维胜,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文毅,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培元,男,汉族,1948年2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文毅,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太春,重庆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颜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教院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伍开明,重庆市颜达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重庆宝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教院路23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赵家德,重庆宝嘉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国、张祖华、郑明生、夏维胜、谢培元与被告重庆市颜达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宝嘉建材有限公司业主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建国、张祖华、郑明生、夏维胜、谢培元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建国、张祖华、郑明生、夏维胜、谢培元撤回起诉。审判员 龚陵川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 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