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要法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陆秀芬与邓超胜、李燕彩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查、冻、扣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秀芬,李燕彩,邓超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高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肇要法执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陆秀芬,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李燕彩,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邓超胜,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陆秀芬与被执行人李燕彩、邓超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肇要法金民初字第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燕彩、邓超胜逾期无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陆秀芬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陆秀芬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燕彩、邓超胜的银行存款、其他资金、财产合共人民币216156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该清单或通知属本裁定书组成部分)。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两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麦智周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伍振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