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未民初字第05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未民初字第05403号原告陕西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路60号天伦明珠1号楼1单元4层403室。注册号610100100326594。法定代表人付江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平,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三桥街办蔺高村。注册号610100100405157。法定代表人褚长兴,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博杨,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环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华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0元,剩余14208元退回原告。审 判 长 赵新代理审判员 张彦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刘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