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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浏民初字第5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张善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善根,梁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浏民初字第5518号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罗成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浩,男,198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张善根,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梁小兰,女,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善根、梁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善根、梁小兰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春泓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