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行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卢亚青,黄丽霞,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行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卢亚青,男,197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平和县。申请执行人黄丽霞(系卢亚青之妻),女,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平和县。被执行人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成功街新新大厦三十层。法定代表人叶新年,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卢亚青、黄丽霞和被执行人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被执行人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福建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14591.5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金审 判 员  林荣杰代理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叶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