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富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杭州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杨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民初字第30号原告:杭州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坚。委托代理人:孙建庚。被告:杨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以被告杨坤已经缴纳物业费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泛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蕾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 记员 蔡雪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