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昌中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余小梅李进自诉周宗波犯侵占罪复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鄂宜昌中刑监字第00001号余小梅、李进:你们为自诉周宗波犯侵占罪一案,对本院(2013)鄂宜昌刑立终字第00001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周宗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隐瞒投资人,虚假注册、虚假登记后盗卖属于你们的矿山,侵占160余万元并隐瞒19万元,周宗波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审对你们的起诉不予受理、二审维持一审裁定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确认原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是侵占罪。你们��资入股同周宗波等人开采秭归县泄滩乡牛口区块煤矿,作为股东(出资人),你们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一般而言,股东对企业的经营活动既有权直接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也有权进行监督;对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的职务行为同样有权进行监督或者要求说明情况。你们投资与周宗波合伙经营煤矿,但对于合伙经营期间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未进行结算或者审计,无法确认你们投入企业或者“交给”周宗波保管的财物的具体数额,也不能确定你们二人依据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当获得的投资收益数额;即使周宗波在经营期间其经营行为包括财务管理不规范,你们作为股东可以直接向周宗波或者向有关行政���管部门提出意见要求改正,在没有对企业财务以及周宗波个人进行审计的情况下,仅凭你们二人认为周宗波“做假账”、“打白条”即认定周宗波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你们对本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