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4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雷某、谢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刑初字第414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辩护人王德松,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某,男,汉族,住永州市零陵区。上述被告人均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4)5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力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及其辩护人王德松、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9日上午,举报人王某来到公安机关举报贩毒线索,民警决定实施控制下交付。2014年8月19日晚10时许,民警安排王某拨打了被告人谢某的手机,称要10包冰毒,并约好总价格为2000元人民币。随后谢某询问被告人雷某有没有足够的毒品,雷某称可以去买。2014年8月20日下午,雷某、谢某与王某在石岩车头村柏美休闲会所旁见面后,雷某先拨通了毒贩“龙哥”(另案处理)的电话,并单独在附近的巷道内以180元人民币每包的价格向“龙哥”购买了2包冰毒,随后,雷某携带毒品回到柏美休闲会所旁将冰毒交给谢某,谢某接着将两包冰毒交给王某,王某收到冰毒后,将现金400元人民币交给谢某,在双方完成交易后,民警将被告人雷某、谢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的两包冰毒分别重0.67克、0.7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谢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谢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雷某、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雷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6���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4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缴获的毒品1.43克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何 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黄 永 国书 记 员 刘力星(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