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催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上海亚澳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张民催字第62号申请人上海亚澳电气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出票银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淄博分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6月26日、票据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6日、出票人为山东义升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淄博祥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票面金额为5万元、号码为30300051/22168599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亚澳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延成审判员 赵艳芹审判员 赵桂修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谭 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