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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侯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孙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孙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侯民初字第108号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黄传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楚倩,该公司职工。被告李孙法,男,196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孙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损害公共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以撤诉方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实收25元,由原告闽侯县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鸿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刘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