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初字第0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袁国荣与耿俊亭、耿俊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国荣,耿俊亭,耿俊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03064号原告袁国荣,男,汉族,1953年1月26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吴亮,河南华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俊亭,男,汉族,1970年1月22日生,住长葛市。被告耿俊岭,男,汉族,1951年12月27日生,住长葛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国荣诉被告耿俊亭、耿俊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原告袁国荣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因本案无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且原告表意真实,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国荣撤回对被告耿俊亭、耿俊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袁国荣承担。审判员 张宪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关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