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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胡大忙与王玉川、袁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忙,王玉川,袁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胡大忙。被告王玉川。被告袁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大忙诉被告王玉川、袁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喜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吕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