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胡大忙与王玉川、袁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忙,王玉川,袁胜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胡大忙。被告王玉川。被告袁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大忙诉被告王玉川、袁胜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喜桥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吕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