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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刑终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杜某某等三人非法拘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刑终字第10号原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男,1988年12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潘某某,女,1995年3月28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9月11���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潘某某、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2014)乐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杜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某某撤回上诉。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刑初字第3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裁定。审判长  任旭东审判员  李 春审判员  陈进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 超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