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祁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2014)祁民一初字第274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龙,张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马成龙,男,回族,1966年2月28日生,现住祁连县。被告张永贵,男,回族,1979年11月15日生,现住祁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成龙诉被告张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成龙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成龙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马成龙负担。审判员 周玉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童春花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