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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祁民一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2014)祁民一初字第274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祁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成龙,张永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祁民一初字第274号原告马成龙,男,回族,1966年2月28日生,现住祁连县。被告张永贵,男,回族,1979年11月15日生,现住祁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成龙诉被告张永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成龙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成龙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成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减半收取234元,由原告马成龙负担。审判员  周玉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童春花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