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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原告郑淼与被告沈阳融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淼,沈阳融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748号原告郑淼,女,198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胡台镇。被告沈阳融丰置业有限公司。原告郑淼与被告沈阳融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依法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确认书,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本院定于2015年12月21日九时在本院十九法庭开庭审理本案,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淼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268元,由原告郑淼承担。审 判 长  李治代理审判员  张淼人民陪审员  白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丛琳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