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姚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518号原告:姚某。委托代理人:张莲花,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和好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减半收取1625元,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飞虎��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牛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