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贡井民二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红泰农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有斌、四川丰驰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贡井民二初字第479号原告自贡市红泰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袁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洪,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有斌,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四川丰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杨有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红泰农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有斌、四川丰驰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红泰农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红泰农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2.50元减半收取1581.25元,由原告自贡市红泰农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淙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兰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