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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贡井民二初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红泰农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有斌、四川丰驰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贡井民二初字第479号原告自贡市红泰农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袁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洪,男,汉族,1968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有斌,男,汉族,1971年10月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告四川丰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法定代表人杨有斌,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红泰农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有斌、四川丰驰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红泰农化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4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红泰农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62.50元减半收取1581.25元,由原告自贡市红泰农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淙仁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兰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