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苏中民终字第03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谈化与苏州友邦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彩富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谈化,苏州友邦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彩富电子(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34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谈化。委托代理人王清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友邦人力资源职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华山路东浜新苑6幢105室。法定代表人朱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丽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彩富电子(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东吴南路71-1号。法定代表人陈春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顾国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谈化因劳务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民初字第0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谈化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谈化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谈化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谈化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立审 判 员 朱婉清代理审判员 沈莉菁()二○一五年一月四日书 记 员 芮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