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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一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10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01271号原告:丁某,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代理人:姚伟,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韧,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郭磊,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静静,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陈某某,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聚豪生态专业养殖合作社营销副总,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第三人:王某某,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烟草专卖局职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王某某,第三人陈某某、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审判员  张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