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阳民一初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2014)莱阳民一初字第617号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桂敏,王新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阳民一初字第617号原告:于桂敏,男,195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城港路街道西泗河村261号。委托代理人:徐锐,莱州济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新建,男,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阳市谭格庄镇谭格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桂敏撤回对被告王新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于桂敏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中龑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盖淑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