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周福顺申请执行XX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福顺,XX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周福顺,男,贵州省兴仁县人。被执行人XX富,男,贵州省兴仁县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仁县人民法院(2014)仁民初字第1545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周福顺向本院申请执行XX富给付原告周福顺350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XX富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仁县人民法院(2015)仁执字第1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华审判员 杨时军审判员 彭 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谭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