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汴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周合国、崔金梅、周海宽、周晓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汴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崔金梅、女,汉族,住尉氏县。周海宽、男,汉族,住尉氏县。周晓迪、男,汉族,住尉氏县。被执行人周合国。崔金梅、周海宽、周晓迪申请执行周合国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2013)汴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我院已立案。由于被执行人尉氏县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汴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指定尉氏县人民法院执行。尉氏县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大章审判员 韩 伟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王自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