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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解庆英与山东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庆英,山东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353号原告:解庆英。委托代理人:陈存礼,东平县老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桂银,职务:董事长。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解庆英与被告山东九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解庆英撤诉。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原告解庆英负担。审判员 刘 涛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