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0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原告林文与被告胡庆文、胡金燕、胡华来、林雪英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文,胡庆文,胡华来,林雪英,胡金燕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127号原告林文,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胡庆文,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胡华来,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林雪英,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胡金燕,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与被告胡庆文、胡华来、林雪英、胡金燕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950元,由原告林文负担。审判员 吴淑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书记员 吴巧勇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